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旅游行业价格行为
提 醒 书
各旅游行业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广大消费者:
2018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营造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与规章,我局作出如下提醒:
一、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旅游、餐饮、酒店等行业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或服务场所的菜单、收费公告牌、电子显示屏等有形载体所标示的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明码标价的要求,字体大小清晰醒目,用阿拉伯数字清晰标明商品单价、计价单位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三、经营者要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运行定价权,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四、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虚假促销宣传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
(二)采取特价菜、打折、返现、赠券、赠积分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限定条件或附加条件的,未事先明示或告知消费者相关条件,诱导消费;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四)采取抬高等级变相提高菜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各景区经营者要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未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三)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四)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或将门票销售与景区服务项目收费进行捆绑,变相强制游客消费或者只收费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
(五)各停车场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未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明示收费依据、计价标准及免费范围等;
(六)景区内以及周边商店、餐饮、住宿等经营者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各酒店行业经营者要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对客房价格恶意炒作,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三)利用市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额外收取费用,变相抬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未对房价外的收费商品或服务在显眼位置标示收费价格;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住宿。
七、各旅游行业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价格行为的事前审查,共同维护高明区市场价格秩序。
八、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指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做好价格自律,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
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消费前仔细阅读了解相关信息,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如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45、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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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